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条和《嘉应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嘉院校办〔2022〕3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本人申请退学者”,现有胡彩珍等6 名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胡彩珍等6名学生达到退学条件,作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学生或家长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反映,联系人:陈老师,办公电话:0753-2186842。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