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嘉院教〔2020〕25 号)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本人申请退学者,予以退学处理”。现有劳家芬等5名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需作退学处理。经相关学院核实,教务处复审,校长办公会审议,劳家芬等5名学生达到退学条件,拟作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学生或家长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我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反映,联系人:李老师、古老师,办公电话:0753-2186859。
教务处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