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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广东省2006-200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系室,有关单位:
  接有关通知,广东省2006-200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已开始,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及《〈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精神,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决定启动2006-200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现将本届评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施行。
  一、指导思想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政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
  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评奖工作的领导及拟奖成果的核准。
  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负责对优秀成果进行终评。
  3、省评审委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简称学科组)。学科组分为1马列·科社2党史·党建3哲学4理论经济学科5应用经济学科6政治学7法学8社会学9人口学10民族学·宗教学11历史学·考古学12文学13语言学14艺术学15体育学16新闻传播学17管理学·新兴交叉学科18图书馆·情报·文献学19调研咨询报告等十九个,负责复评工作。
  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设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评奖范围
  1、凡是我省个人或集体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本次评奖。
  2、成果必须由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每人限申报一项。
  3、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时限内以同一主标题发表于同一刊物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的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4、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研究著作,可作为著作类一项成果整体申报。
  5、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原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6、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四、奖项设置
  优秀成果奖分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奖项总数为165项,其中著作类47项,论文类96项,调研报告类22项。
  五、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即:委托单位初评,学科组复评,省评审委终评,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
  六、申报程序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认真填写由省评奖办统一制定的申报评审表(在附件中下载),然后将申请表一式七份(含原件一份),连同申报的成果(论文类、调研报告类原件一份、复印件六份,著作类原件两份),调研咨询报告成果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在2008年10月20日前送交科研处(何侨生大楼405)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2186604。联系人:李老师。
  省评奖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评奖工作结束后,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包括成果原件)原则上不再退还。


  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式样)
科研处
2008年9月16日
  

 
 

发布日期:2008-09-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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