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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系、室,各部门:
  由于之前发布的“第二轮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容易产生误解,为此,特对原条款作了相应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各条款的含义,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科研处
2008年6月27日
  
  
  
附:
第二轮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学术造诣高;系统讲授两门本科生课程,或系统讲授硕士研究生课程和承担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四、教学与科研方向一致,学术方向明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上富有创新精神,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动态,可以组织带领所在学科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五、学术造诣较深,科研工作成绩突出,5年内(2003年1月-2008年6月)的科研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一项:
  (1)公开出版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并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属于我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规定的A类范畴,或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属于我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规定的B类范畴;
  (2)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以上(含2篇,第一作者)属于我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规定的A类范畴,或至少有4篇(第一作者)属于我校《科研成果认定办法》中规定的B类范畴;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由评审专家讨论决定其是否可视为A类或B类范畴。
  (3)获得国家级三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5名,有个人获奖证书);
  (4)获得过省部级三大科技奖励、教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5)美术、音乐、体育等学科,在省内相关学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的展览或比赛中取得过较好的名次或成绩;
  六、5年内,作为课题组前2名,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具有重要意义的横向课题,到位科研经费理工科在10万元以上、文科在3万元以上。(扶持学科带头人可适当降低标准。)
  

 
 

发布日期:2008-06-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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