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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务处工作人员失职认定条例

1、一学期累计造成经济损失100元。
2、由于工作调配失误,引起不能正常上课,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3、丢失有关资料的(包括文件、档案、表格等)。
4、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或学校通报批评的。
5、由于工作责任问题,所造成的其他教学方面的事故。
各系教务员的业务要求可按校规定执行,对失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执行。
达到第1条、第3条规定的第一次批评,二次考核不能评优。
达到第2条、第4条、第5条的考核不能评优,二次扣发当月酬金,三次以上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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