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嘉应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嘉院教〔2025〕25 号)第四十条规定:“自愿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予以退学处理。现刘月等4名学生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经相关学院核实,教务部复审,学校审批,拟同意退学,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公示期为5天,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学生或家长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教务部学籍管理科反映,联系人:李老师、古老师,办公电话:0753-2186859。
教务部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