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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办教职工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一审:洪燕芳  二审:黄建妮   三审:肖广华   时间:2023-05-10  

各院(中心),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文件《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通知要求,每位教职工需在“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核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结果,我校尚有小部分教职工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宜,请未办理汇算清缴的教职工,于5月15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以免逾期造成个人信用影响,请大家相互转告,如有疑问可到学校财务处212室咨询。

财务处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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