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的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
环节,对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指围绕培养目标,按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规定,在一定的场所指导学生使用相关仪
器设备材料等,依据有关原理、方法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实验技术,培养观察、操
作、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及分析综合解决问题、进而独立进
行实验研究工作且能发明创造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实验教学采取"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原则,是教师指导下以学生自身实践获取知识和能力为主
的教学过程。教学中要培养学生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严
谨作风。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一条
课程标准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实验内容的确定应根据教学
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
教学系必须根据教学指导书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人员在开课前一学期编写好实验课程标准,并
交教务处一份审核备查。
第三条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安排实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进行实
验教学考查、考试等的具体实施计划。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课程标准编写实验教学
授课计划,经系领导签名后并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交教务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各一份。
第四条
教学系要按实验授课计划进行准备和开设实验,凡没有实验授课计划的,实验室应不准予开设实
验。实验教学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报教
务处备案。
第五条
所有实验课程都必须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应首选重点院校编写的,
如选购不到合适的,系应组织教师和实验人员进行编写。实验指导书应说明实验的目的、要求、
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所有开出的实验,必须编制实验项目卡片,包括课程名称、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分组人数、循
环方式、基本仪器及套数、主要原材料消耗品等。
第七条
根据课程属性,实验课程可分为基础(含技术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专业实验课。每
个实验题目的属性根据实验教学目的层次划分为:
1、基础和基本技能实验
(1)定性(验证、半定量)实验;
(2)定量测量实验;
(3)技术技能操作训练实验
2、综合性实验
3、设计性实验
实验教学要关注实验项目属性及主体目标,合理分配各种属性的实验项目在整体实验课中所占有的比
例,尤其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须占有相当份量,以优化实验课程结构,提高实验教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一条
所有实验课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在开学时发给学生。
第二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要根据实验卡片的要求,准备好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第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进行实验预演,根据实验情况,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
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新任教师要进行试讲试做,写出实
验报告。教师对新开实验项目也要进行试做。所有试讲试做记录都要留存备查。
第四条
学生实验每组人数按有关规定以满足仪器使用等实际情况的最低人数为标准,确保每个学生独立
操作完成实验。价值较高的仪器一般不按分组同时进行实验的标准配置,可合理安排,采用几个
实验项目同时进行,即班级学生分成几个大组循环进行实验,以保证教学质量并提高仪器利用率。
第五条
上课时,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向学生讲清实验的有关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督
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预习的学生,应按实验室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实验情况,要求学生操作标准、动作规范,
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上课情况严格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学生因故请假,应按要求补做所缺
的实验。凡每门实验课缺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以0分计,并视情
况及其表现决定其是否随下一年级重修及参加考核。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
求者,应退回令学生重做。学生进行实验和实验报告,作为实验课考核依据,实验课考核合格,
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九条
每门实验课必须制定考试和考核办法。其中要明确指明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
第十条
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平时实验表现、实验报告、考核情况,写出该门课程的总结报
告。总结报告要包括该门实验课目标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评价,存在问题,解决办法、措施等。
实验室要将实验总结报告及实验项目留存每届学生部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归入实验室档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
第一条
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单独进行考核,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记录成绩。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
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决定进行考试或考查。实验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法,即优、良、中、及格、
不及格。
第二条
逐步建立实验项目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实验项目的达标评估,使实验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化。
第三条
实验课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原则上应由教师系列、工程技
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实验教学任务。其他人员一般不能担任实验教学任
务,确有需要则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组织实验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不断学习实验科学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实验改革研究。要创造条件,适当增开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更新实
验项目,不断采取现代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开设大型综合
实验。 第五条
各系(部)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建设。为实验教学提供质量保障并争创重点实验室。
(一)、加强实验室教学文件、业务技术档案及规章制度建设。其中包括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日历、
实验课程表、实验教材及指导书、教案、讲稿、实验项目卡、实验开出率、实验记录本、仪器使
用操作说明书及使用登记表、仪器利用率统计表、学生平时实验成绩与集中考核成绩表、学生实
验报告、教师试做实验报告、实验课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论文、成果记录与统计、实
验课听课评课记录、开放实验室及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或课外科技实验活动的有关材料记录与统计,
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实验室规划与建设。优先满足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按计划、按发展需要逐步更新仪器设
备,注意先进教学辅助设施的配置。 (三)、加强实验课师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合理配备实验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管
理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进修学习,不断加强实验教学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建设。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动手操作、研究解决问题能力的好形式。各系(部)要制订计
划,合理安排开放实验室,开设开放性实验课。开放性实验课要留存各种原始材料,每学期按要
求将统计情况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