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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现有机动车辆(小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警用摩托车)是用于保障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和随时应急之用,因此,车辆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统一调配安排后,方可使用。特订如下制度:
一、汽车锁匙由分管领导保管,公务用车统一派遣,学校调用汽车,凭学校领导调车单派车,同时做好出车情况登记。除公务用车外,不得因私在外面逗留。
二、二轮摩托车、三轮警用摩托车,按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本处同志需使用时由内部调整使用,三轮警用摩托车原则上只限于校园值勤巡逻使用。
三、本处人员因私确需使用汽车的,原则上汽油款、司机补助费、过桥过路费、车辆损坏维修费用均由本人负责支付。
四、汽车原则上不借外单位人员使用,学校领导需用车除外,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经批准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经分管领导统一认定维修项目,并支付款项,每次出车前后,对车容、车况,要认真进行检查、清洗,保持车辆整洁、完好无损。车辆入库后,要做好上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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